驳回理由,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二:
驳回理由: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三:
驳回理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此处说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从几个案例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大众认知的改变,商标审查的标准也在更新变化。就会遇到申请人的重新申请的商标与已经获证的老商标基本相同,甚至重新申请的商标与老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也遇到了驳回。
如遇到重新申请驳回,一定做好对老商标的维护,及时续展,使你的商标专用权成为一种“长久权”。保留使用证据,应对撤三和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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