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复审程序中,判断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驳回决定中未涉及的缺陷是否需要审查时,通常需要充分考虑复审程序的性质和定位。
当驳回理由仅涉及创造性且理由成立,一般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
本文作者提出,当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撰写问题并不实质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基于所述理解进行的创造性评判时,建议抓住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针对创造性进行审查。
【案例要点】
在专利复审程序中,判断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驳回决定中未涉及的缺陷是否需要审查时,通常需要充分考虑复审程序的性质和定位。
当驳回理由仅涉及创造性且理由成立,一般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
当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撰写问题并不实质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基于所述理解进行的创造性评判时,建议抓住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针对创造性进行审查。
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应紧紧围绕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技术问题的确定和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进行逻辑清晰的分析,不宜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将其他缺陷,例如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问题直接混杂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导致两个不同法条的适用呈现说理不清晰、焦点问题不突出的情况。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复合肥中微量元素的配制方法,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复合肥中微量元素的配制方法,这种复合肥是由常量元素氮磷钾、含有多种微量元素的原生矿物和有机质3部分组成,其特征是,所配制的多种微量元素含有6种微量元素是农作物生长所必需的。”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配制微量元素的计算公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复合肥中微量元素的配制方法,这种复合肥是由常量元素氮磷钾、含有多种微量元素的原生矿物和有机质3部分组成,其特征是,所配制的多种微量元素含有6种微量元素是农作物生长所必需的;所述6种微量元素按照下列公式配制(见图表)。
M为每吨复合肥中含有微量元素的矿物或废矿石的重量;a=每茬农作物干物质(全貌)总重量/亩;c为矿石或废矿石品位;d为经破碎磨成面状后的矿石或废矿石的可给性化验检测值/全量化检验测值;e为每亩耕地的施肥量;f1为有机质植物残体中微量元素的含量;f2为有机质中动物排泄物中微量元素的含量;f3为耕地中尚存的可给性微量元素的含量;f4为氮磷钾化肥中自身夹带的6种微量元素可给性的含量。”
【案例浅析】
针对该案此种情形,有观点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公式不清楚,例如:
其中ab等于高等植物必需元素的正常含量,而fl、f2、f3和f4作为不同基础物质的含量不能相加,也不能与ab相加减;e/1000不符合常规原理,说明书也未给出完整的计算实施例,因而在复审程序中应评述权利要求1不清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复审程序性质的考虑,应针对驳回决定的理由继续评述创造性,但上述不清楚的缺陷同样应该指出,因此建议在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同时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例如,在具体的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在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后,针对以计算公式形式体现的区别技术特征,以该公式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其对复合肥中的微量元素含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并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由,进一步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那么,上述两种观点是否充分考虑了复审程序的性质和各法条的具体适用条件呢?
仔细查阅涉案专利申请文件可知,虽然说明书中仅给出了计算公式,没有给出完整的计算实施例,但是根据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整体内容可知,涉案专利申请旨在通过所述微量元素配制方法计算公式,利用某种微量元素的正常需求量减去矿石外其他组分提供的微量元素量,来获得需要由矿石提供的微量元素的量。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依据高等植物对于微量元素的需求量、矿石中可吸收的微量元素含量比例,以及矿石以外其他成分提供的微量元素量,来计算每吨复合肥中矿石用量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这也是确定组合物中某组分实际用量的常规计算方法。
本领域技术人员亦知晓要使计算结果更精确,通常需要更为全面准确地考虑相关因素。
虽然涉案专利申请中仅将f
1、f
2、f3和f4描述为有机质植物残体、动物排泄物中微量元素的含量等,看似属于含量比例,无法与ab所代表的必需元素正常含量的绝对值进行加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涉案专利申请意在表达的f
1、f
2、f3和f4的含义为每亩地所施肥料中有机质植物残体、有机质动物排泄物和氮磷钾化肥提供的微量元素量,以及每亩耕地中尚存的微量元素量,ab是每亩地高等植物(农作物)所需要的某种必需微量元素的正常含量,ab-(f1+f2+f3+f4)即为每亩地需要由矿石提供的微量元素量,该计算结果再除以矿石品位c、矿石可给性比例d(矿石的全部微量元素中可吸收部分的比例)和每亩耕地的施肥量(e/1000,以吨计)即得到每吨复合肥中加入矿石或废矿石的重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理解计算公式中出现的(f1+f3+f3+f4)属于明显笔误,实际应为(f1+f2+f3+f4)。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对于微量元素配制方法计算公式的表述瑕疵,并不实质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创造性的判断,涉案专利申请驳回理由仅涉及创造性且无授权前景。
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该计算公式的表述修改完善,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技术效果的认定更有裨益,不会影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在综合考虑复审程序性质和定位的基础上,抓住涉案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继续审查创造性问题。
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建议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准确理解,抓住涉案专利申请整体内容不具备可授权前景的核心矛盾,而不宜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将其他不影响创造性评述的形式缺陷,例如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问题直接混杂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导致两个不同法条的适用呈现说理不清晰、焦点问题不突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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