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314181号“屹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29601号“亿海及图”商标、第14216825号“海屹商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联系,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图片、相关许可证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屹海”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亿海”、引证商标二中的“海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商业审计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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