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2806号“tomto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60541号商标、第41473015号商标、第41467663号商标、第14585415号商标、第4130252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8类第1243929号商标、第330612号商标、第485168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店铺截图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英文之一“TOMMY”,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82806号“tomtommy”商标:
申请/注册号:6238280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5 国际分类:
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李稷
商品/服务项目:包(1802)、手提包(1802)、钱包(1802)、背包(1802)、手提袋(1802)、登山杖(1805)、行李箱(1802)、携带宠物用包(1802)、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伞(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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