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提出了专利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分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和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两种。
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其后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日期为申请日期。申请人依专利法规定享有的这种权利,就称之为专利申请优先权。
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其专利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权,如果向国外申请权利,还有充足的时间选择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各种必需的手续,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对自己申请的专利进行改进而不用担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内被他人抢先而丧失权利。
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又称为优先权期限,如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在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中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六个月内”就是法定的优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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