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而《外资企业法》中又规定外资企业设立时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那如果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组织形式又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它的首期出资额是注册资本的20%还是15%,为什么?
你说的两部法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等某些方面是存在冲突。比如,上面的外资公司首期出资额与出资期限的规定就不一样。
结合天尚行代理注册外资公司的经验及商务部对于外资公司的政策解释回答如下:
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次是《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冲突的,则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但是,有些特殊行业的,则要依据行业法律法规,比如外商投资性企业的设立依据,则必须遵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注册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000万美元,而内资投资有限公司则没有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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