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停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抉择,一起董事会录用清算委员会成员,建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抉择、董事会抉择及清算请求报告,向原同意企业建立的政府机关送件请求。主管政府机关同意请求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端日;
3、清算委员会托付管帐师事务所履行到清算开端日止之管帐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建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布告。初度清算布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建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款人自初度布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款;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财物,处理企业的债款债款,并依照清算管帐的要求,进行清算管帐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如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完毕日,编制《清算财物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款清偿表》、《产业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阐明》,托付管帐师事务所履行清算完毕日之管帐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