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4.4条“商定或确定”中规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任何企服快车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解读:
商定或确定是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
是赋予总监理工程师的一项权利。
为的是避免当事人因为一些小的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
比如说,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设计变更,将抵挡大理石装饰材料改用高档西班牙米黄大理石材料。
双方因为高档石材的单价发生争议。
发包人说,高档石材单价200元一平方米。
承包人说做不下来,最低应当230元。
以前,如果承发包人双方对变更材料的单价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包人就说,价钱还没有确定,我能不干。
这样就会影响施工,而且也说不清楚是谁的责任。
现在有了商定或确定制度,事情就好办了。
双方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就按总经理工程师给出的单价先进行施工。
比如说,总监理工程师说了,高档石材的单价先按每平方米为210元执行,承包人就要先施工。
最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程序确定石材的单价。
比如说最后法院判决大理石材料单价为每平方米240元,再用法院判决的价格取代总监理师给出的材料单价进行结算。
这样处理,就不会因为当事人协商不成,影响施工。
此后,遇到商定与确定的情况,在监理工程师给出了材料单价之后,承包人不论是否同意,你也要继续施工,否则,你就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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