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由双方协商后处置,其中企服快车不能擅自进行处置。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企服快车隐瞒另企服快车,将共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形,损害了另企服快车的利益,这时候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婚后所得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企服快车未经另企服快车同意出售,其效力应该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来确定:
1、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合同有效,不可主张返还房屋。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是:
(1)第三人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
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是出于善意,对房屋所有权真实归属不知情,且其和出卖房屋的企服快车不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它利害关系,没有恶意串通和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故意。
(2)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第三人购买房屋时,应该是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如果明知其取得该房屋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不是以合理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取得。
(3)第三人已经对该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作为不动产,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因此不动产经过登记以后就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房屋属于其合法占有。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夫妻未参与交易的企服快车丧失房屋所有权,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如果未参与交易的企服快车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应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2、如果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夫妻中未参与交易的企服快车可依法撤销合同,取回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夫妻婚后所得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其中企服快车不可以任意处置,如果企服快车擅自出售房屋,另企服快车可以先与第三人协商,协商不成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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