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与被告淘宝店主陈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赔被告陈某某赔偿vivo公司2.5万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6日,vivo委托代理人盛湘丽登录淘宝网,在被告陈某某经营的“优优乐数码”的店铺购买了名称为“vivo耳机线原装正品耳塞“的耳机一件,支付了价款18.80元,销售页面显示30天内已售出1390件,其中交易成功901,累计评论637,价格为18.80元至34.60元。

vivo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淘宝店主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优优乐数码”淘宝店铺未经商标注册人vivo公司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0年2月24日一审判处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赔偿vivo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5元,以及公告费600元。(完)

文章来源: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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