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专门针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即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为了执行登记管理职务之外的目的,利用或向他人透露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存档材料及有关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软件保护条例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专门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有损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的信誉,有助于免除著作权人(包括登记制度当时还应适用的外国著作权人)对非法利用和泄露技术秘密的担心,维护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声誉。
但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提出:
第一,软件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 规中制定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属于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之内?因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在其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决定罪与非罪。
第二,当时制定这一条款的同时规定了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起诉的前提。
现在关于登记是起诉前提的规定已经失效。
软件著作权登记已纯属自愿。
在这种情况下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泄密行为是否需要专门规定刑事责任,在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时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这样,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过、施行,适应了国内外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这一《决定》,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决定》的具体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
根据该《决定》和上述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有两种:
一是侵犯著作权罪;二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①下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涉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1、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贝n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
如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则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属于“有其他特另|j严重情节”:
1、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对个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对个人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处理
单位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该《决定》的规定处罚。
4.-罪与数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即不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又销售明知是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其他计算机软件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犯侵犯著作权罪和/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法院将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6.《决定》的适用
《决定》适用于其公布施行后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7.其他处理
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根据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0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原《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的规定则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新刑法的有关条文与原《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差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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