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需遵守: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原则使用顺序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此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事项;二是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商标注册就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要求与商标有关的专用权依法得到确认。
所以,《商标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商标注册申请包括注册商品商标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申请、改变商标标志的重新提出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申请、涉及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些都应当符合所申报事项和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上述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内容和形式载体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即真实性要求、准确性要求和完整性要求。
其中,“真实性要求”是指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不得捏造、虚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报事项,不得伪造、变造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诈隐瞒。
“准确性要求”是指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应该是确定可靠的,不能含混散乱,不能模糊不清。
“完整性要求”是指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全面完整,不得残缺不全,不得有所遗漏。
上述三个原则性要求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且相互之间有直接的影响。
比如,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就会直接影响其真实性,而要求是真实的,就应当是准确的、完整的。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将会直接影响到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直接关系到确定商标权利义务关系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结果。
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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