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类商标因为包含如广告公司、营销策划公司、商业管理公司、电商平台、传统企业等多个行业,甚至被称为“万能商标”。但一旦被提撤三,证据反而很难提供,那么第35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到底应该怎么提供?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 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
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因此使用证据要能证明是为他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因此商标权利人在收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可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1.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应体现服务商标标识、商标号、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2.合同应有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等,即合同与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在体现的服务商标、商品、服务金额、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上能够一一对应。
3.注意留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
4.服务场所应统一标注商标,如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应标明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就上述载体进行设计、制作的合同及发票,应体现服务商标。
5.同一类别有多件商标,且商标显著部分不同时,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并留存好各商标的使用证据。
6.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时,作为商标使用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以作区分。
7.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综上所述,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 35 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如果确实属于35类的相关服务,就要做好证据的留存,在被撤三时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让商标继续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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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第35类商标商标使用证据服务商标.撤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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