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自然人劳务所得,对方也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企业。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有纳税调增,这种情况企业有没有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风险呢?
企业支付劳务所得代扣个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境内有提供劳务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支付劳务所得增值税问题
企业支付自然人劳务所得,属于自然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单次300—500元或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自然人本人,企业不是扣缴义务人,因此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会涉及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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