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据本区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的不同,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第六税务局(西区)和第十税务局(东区)。涉税事项主要有: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同时办理税种核定、发票核定、配额核定等事项)。
(一)《税务登记表(个体户适用)》(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加油站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签订三方协议(注:目前只有农行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的三方协议)
(一)第一步,纳税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税务厅申请三方协议。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三份。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税务人员在其中一份三方协议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1. 车主的国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适用于未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适用于取得“三证合一”的——一证一证一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纳税人》。
3、业主本人在本市农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2)第二步,纳税人携带税务机关印制的三方协议到银行签订合同。
(三)第三步,纳税人完成银行合同签订后,凭银行盖章的三方协议到税务厅确认。
三、定期定额户的审批变化
纳税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税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定期固定税率纳税人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和特别管理人盖章,业主签字盖章)。
2.业主的居民身份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发票校验的变化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签字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和特别管理人盖章并签字)。
五、注销登记
简易程序适用于定期定值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
(一)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等税务文件(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必须在市级(含)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在登载挂失声明的报刊报刊应提交)(适用于未取得“三证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适用于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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