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上述法条,实质上是基于一人有限公司更容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故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清白。
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是否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基于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更容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故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清白,即由股东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也不能免除其作为股东期间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
2、为避免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出现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公司法》即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严格的财务规范。因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其可通过举证公司每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用于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3、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纠纷发生时由审计机构对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由于该审计报告并非年度财务报告,不能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故法院一般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确保公司建立独立且完整的财务制度,保留完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自证清白的证据,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述,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生产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创业经营者而言,应审慎选择此种形式,如已选择该种组织形式,应建立严格的独立且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实现个人财产完全独立于公司财产,规避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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