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华勤还于2011年12月再次就该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0-32不符合2000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0-32无效。

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这一结论在随后的一审、二审审理中均未改变。

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案进行的同时,另一边专利侵权民事案也在继续。

2012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ZL95100020.9专利另立案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0号]审理。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华勤制造、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L109D、M90手机),但诺基亚主张两款手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逻辑并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诺基亚的诉讼请求。

诺基亚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上诉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经过2018年1月、5月的两次开庭审理,上海高院于日前作出此次二审判决,驳回诺基亚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不但涉及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还涉及实施相关标准的众多案外人的利益,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故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其特殊性。”

上海高院表示,与一般专利侵权案件仅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的审理规则不同,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侵权比对中还需要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及相关标准三方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比对进行认定,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技术方案比对方法来查明事实。

具体到该案中,上海高院认为可先将符合涉案GPRS标准的移动终端之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0之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无需再对被控侵权手机是否采用了相关通信标准、被控侵权手机与涉案专利之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认定。

围绕争议焦点“被控侵权的两款手机之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0之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上海高院将符合涉案GPRS标准的移动终端之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0之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根据专利侵权判定技术特征全面覆盖的认定原则,得出结论认为符合涉案GPRS标准的移动终端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0之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即便华勤制造和销售的手机符合涉案GPRS标准,也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0之保护范围。

因此,上海高院二审认定诺基亚请求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诺基亚上诉,维持原判。

(2017)沪民终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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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二审判决书

据了解,诺基亚与华勤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远不止这一起。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2019年10月底迎来二审判决的另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中,华勤已获得一场胜诉,上海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参见《通信领域SEP民事侵权纠纷终审第一“判”(附判决)》。

此外,诺基亚与华勤间涉及另外若干专利的纠纷案也正在审理中,知产力对此系列案件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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