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与专利无效类似,是针对已注册商标发起的使之权利灭失的制度。商标无效宣告涉及多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并常与其他法律措施相互配合使用。你对商标无效宣告了解吗?下面
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宣告无效的程序: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向商评委申请宣告无效
1、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对于善意注册地,仍受五年限制)。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其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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