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第一年销售指标1000万元以上,但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仅完成了36余万元,与合同预期目的相关甚远。

究其原因,疫情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将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履行的僵局中解脱出来。

综合考量本案合同履行、收益情况及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因素,考虑本案违约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平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案涉合同,由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品牌商誉保证金83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许可,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目的是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实现特许人、被特许人双赢的合同目的。

当合同履行中,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考量,在出现合同僵局时,往往享有解除权的企服快车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人民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及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有利于双方从合同僵局中及时解脱,适时再寻商业机会,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