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撤销的有关内容了,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实,在商标撤销中,还有一点需要明白,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我们常说的撤销多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而最近几年撤三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除了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案件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成为通用名称的撤销。
因为商标的资源非常有限,常用汉字3000多个,英文字母只有26个,好的名称资源客户想要,但是发现已经为别人先占了怎么办?撤销。
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是最方便、最简单、容易操作且成功率较高(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如果被他人提起撤三,我们的客户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在广告宣传或展览中的使用也可以认定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比如说,在广播电视媒体网络上的使用或者在报刊书籍等出版物上的使用。当然,这里的出版物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这才是在有效的出版物上的使用。广告牌、邮寄广告、展览会或者博览会的资料和照片也可以。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撤销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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