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均知,“华银”与“银华”两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为高度近似商标,也可视为相同商标,因“华银”也可读作“银华”。

本所代理的“华银”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明显早于湖南银华公司,而且仍处于驳回复审待审状态,属于有效申请,在先的申请日期应当保留。而湖南银华公司申请的“银华”商标在“食用油脂”项目上当时没有一并驳回,证明审查员在审查中没有考虑或疏漏在先的“华银”及图商标。

湖南银华公司的商标不久就会公告。如果安徽华银公司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而异议裁定结果又要等到近2年时间,在这2年内,安徽华银公司的驳回复审商标很可能就知复审结果,如果复审不成功,就失去了在先申请权利;如果复审成功,就会使两个高度近似商标并存,实属矛盾。

同时,湖南银华公司申请的“银华”商标一旦核准,势必导致安徽华银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申请的另一件“华银”纯文字商标(申请号11659578)的驳回。

驳回复审中的商标的申请日期,难道不属于有效的、在先的申请日期?这让安徽华银公司很是疑惑。

经查,第8132838号“华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已经裁定。关于“银华”商标的注册申请问题,详情请咨询商标局,电话632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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