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 马学玲 张尼)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法最终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10件官司,打了4年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始末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对于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对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乔丹告赢“乔丹”
——最高法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今天,“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终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
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
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
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回应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
就上述判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
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据悉,此次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宣判后,该案判决书全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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