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于淘宝电商商标侵权案,针对马可来公司起诉刘某、淘宝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马可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次原告是马可来公司,据悉,马可来公司于1996年6月28日,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并取得了“MATIS”商标专用权,自2012年3月起,该公司发现淘宝网上有大量店铺销售假冒“MATIS”品牌系列化妆品,遂委托律师向淘宝公司投诉,要求其删除淘宝网全部“MATIS”侵权化妆品的产品链接及关闭相关侵权店铺。
此后,该公司又5次发函要求其删除淘宝网上“魅力匙正品”及其他店铺中的全部侵权产品链接并关闭相关侵权店铺。
淘宝方作何回应?
淘宝公司对马可来公司的投诉函件中反馈的通过购买鉴定为假冒商品的链接信息进行了检查,并作删除处理,其余链接由于马可来公司并未提供判断所投诉商品信息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资料,无法判断产品是否侵权,故暂未处理。
2015年1月,淘宝公司短暂关闭了“魅力匙正品”店铺。
2015年2月之后,马可来公司未再向淘宝公司投诉刘某经营的店铺。
马可来公司认为, 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与刘某一并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淘宝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淘宝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对涉案侵权的链接进行了删除,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淘宝只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目前没有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对销售物品进行实质审查的相关法律。
企服快车小编在此提醒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淘宝公司认为即使刘某有侵权行为,在收到原告起诉后,其积极关闭涉案店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淘宝公司根据函件已经对涉案侵权商品链接作出了处理(删除),并向马可来公司提供了刘某(侵权人)的相关身份资料,事实表明淘宝公司的处理行为已取得了一定效果,另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淘宝公司对刘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淘宝公司对刘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目前没有相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的法律,但在此案中,淘宝方已经第一时间删除相应侵权链接,这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时,才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案说明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名品在此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一定要重视商标问题,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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