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衣草”商标的所属人李逢英表示,在2004年获得“薰衣草”商标专用权,被核准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使用,后来与两家造纸企业签订生产许可合同,生产“薰衣草”牌纸巾类产品。就在2006年发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相印”生活用纸等产品,并在外部包装和分类包装上都有明显地方。大量使用了商标“薰衣草”,和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
李逢英认为这两家公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所以诉讼至法院,要求这两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产品,并且公开道歉和赔钱经济损失高达200万元。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解道,李逢英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种植物花固有的名称,是经常会使用到的香料。“心相印”纸巾包装上会注明“薰衣草”是为了说明这包纸巾上会含有薰衣草的味道,并不是将“薰衣草”当商标在使用。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纸巾上添加了味道,在外部包装都不能写明,那不就是在欺骗消费者,买回去以为是无味的,却是有味道,这样会影响公司的信誉。
为了证明是否香味一致,代理人特意购买了一瓶薰衣草香精,试图和原告表示的“心相印”纸巾做成味道比对。经过在法庭上打开这瓶香精,在闻过之后,结论各说各的。
名品短评:原告注册的商标是被核定使用在纸手帕产品上,但“薰衣草”主要存在的意思是代表着一种植物花名字,一种花香,商标“薰衣草”并不能代表有薰衣草味道的东西都是侵权“薰衣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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