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逍遥镇胡辣汤”所引发的商标维权风波屡上热搜。不少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突然被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协会起诉侵犯“逍遥镇”商标权并要求每年交1000块钱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到5万。对此,这些商户非常不能理解,并质疑对方是“敲竹杠”,成名后“收割”。
据了解,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确实拥有“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权,那么其维权为何会引发争议?
经查询发现,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持有的“逍遥镇”不是一种证明性质、集体性质的“地理商标”,而是一般由具体商家注册的“普通商标”。
我国《商标法》划分了商标的基本类型,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地理商标是一种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而其中的集体商标是指团队或组织名义注册的,而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
那么,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呢?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标明的是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标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而普通商标可以由任意组织或个人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注册商标则不需要。
4.集体商标不允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而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定许可使用合同,可普通商标许可必须要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是可以转让的。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需要一年商标就可以核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一般情况下,协会作为一个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以授权协会成员使用,表示该商家来自该协会集体,其产品服务出自某原产地,具有某种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然而,作为组织的胡辣汤协会并没有注册“地理商标”,而是取得了一个“普通商标”。该协会通过一个“普通商标”来进行商标维权的做法,不是在保护商标,反而“有收保护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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