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指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企服快车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法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商标许可准确来说应该是”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许可的种类一般包括: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企服快车为被许可人。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商标独立许可证与普通许可证有所不同,普通许可证是多家商户共同使用,而独立的商标是单位个人独立使用,在经营上具有主动权,别人在认识商标的同时也是对于商户经营独立的认可,有利于招收回头客生意。最后希望各自保护好自己的独立许可证,不要被他人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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