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商标成为广大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商标注册申请环节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傍名牌”、“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现象。
那么,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谓“恶意抢注商标”,是指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所以,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抢注”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在先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
如果该商标注册成功,“抢注”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抢注”申请人有可能利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者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判断“抢注”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从以下几种现象分析出来:
(一)“抢注”申请人将商标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可以认定他“抢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抢注”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如果“抢注”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或者利用其自身的身份优势和工作便利条件等,了解到商标在先使用者使用商标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三、“抢注”商标注册成功
只有抢注的商标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
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如果“抢注”商标在初步审定后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准予注册并公告。
至此,“抢注”商标注册成功。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初步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最终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还必须辅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比如被抢注人有证据证明被抢注的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抢注”成功商标是被抢注人在先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等。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