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服快车中,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但令该注册商标无法发挥价值,浪费商标资源,还会因此而影响到想要注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及个人。
一、何为“商标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在实务中被称为“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简称“撤三”。
实践中,企业对心仪的商标想要申请注册时,经常会发现该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注册,或个别商标权人大量囤积注册商标以此获利,这时候,企业如果想要获得注册商标往往陷入两难的抉择。但如果该商标注册已经满三年并且没有使用记录,则可以通过“商标撤三”来排除障碍。
二、申请“商标撤三”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册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三、申请“商标撤三”的注意要点
1、关于“商标撤三”的申请主体:
“商标撤三”的申请人最好是与商标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尤其是自然人,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虽然《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但如果选择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作为申请人可以隐藏撤销申请人的真实需求,避免暴露“目标”,提升撤销成功率,同时也为下一步可能开展的洽谈、转让或市场计划等打好基础。
2、关于“商标撤三”的撤销类别:
实践中常常会面临一个选择,到底申请撤销部分商品类别还是全部商品类别呢?笔者建议直接选择撤销全部商品类别。这是因为目前商标局审查商标撤销案件的做法是:
无论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只要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撤销的一项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予以维持。所以既然在商标局阶段申请部分商品撤销与申请全部商品撤销没有明显区分,何不直接针对全部商品类别提起撤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类别的作用就像对注册人扔出一颗“烟雾弹”,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如果注册人在提供证据时,不清楚撤销申请真正想要撤销的到底是哪个群组上的商品类别,就很难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从而提高真正想要撤销商品上的撤销成功率。
3、关于“商标撤三”的时间计算:
“商标撤三”要求注册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但注册商标会有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和注册公告之日两个时间节点,那么“商标撤三”该以哪个时间为起算点呢?“商标撤三”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商标注册人也只有在注册公告后,才可取得商标注册证,因此,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最早应当从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连续三年”。
如果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已经超过三年,又该怎么计算“连续三年”呢?根据目前的商标审理实践来看,一般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日期为起算点(即商标局实际受理日),向前推算三年来认定“连续三年”。
4、关于“商标撤三”与商标申请:
“商标撤三”的结果往往伴随着撤销申请人企服快车的后续新申请。那么,新申请在“商标撤三”申请同时提出好,还是“商标撤三”有了最终结果再进行新申请好呢?建议申请“商标撤三”的同时提交注册申请,如果新申请被驳回,在复审过程中可以等待撤三结果最终确定。复审过程中撤三结果不能审结的,可以向商评委书面请求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做出审理。这样,撤销申请人才能更好地缩短时间差,尽快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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