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法律诊所》课程可追溯于1997年经济法学班以班级为单位自发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扶危济困的事迹被《齐鲁晚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2001年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于人民大会堂召开表彰会,1997级经济法本科班被评为“全国先进班集体标兵”称号。
2016年起,《法律诊所》定位为社会实践课程,与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师范大学工作站(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合并运行,主要面向参与法律援助组织的学生开课,推行“课中”与“课外”两个课堂培育体系,通过“办真案” “真办案”,着力强化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道德塑造。
近三年,受训学生曾担任援助案件代理人,全程参与“潘某某名誉案” “周某某劳动仲裁案”“夏某某伤害侵权案”等,为求援对象挽回经济损失45余万元。
“证据是案件的灵魂。”这一古老的谚语说明了证据对于案件结果的决定性作用。
基于公正的原则,司法系统必须依靠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它们的裁决。
物证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其客观性和稳定性,它有着极高的证明力。
随着近年来科技的普及,新型物证技术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传统物证技术所无法达到的精确性、高效性和多样性。
本次课程,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有幸邀请到了曲军队长为法学院的学子讲述新型物证基础。
新型物证由生物物证、电子证据、声纹证据、人像比对和虹膜证据五部分组成。
首先,曲军队长从学生们耳熟能详的DNA(脱氧核糖核酸)比对技术入手,从生物学角度简单说明其比对原理,然后以此为基础介绍了新型DNA比对技术,并借用自己在现实工作中处理的案件,向学生们展示了新型DNA比对技术在打拐、追查罪犯等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其次,曲军队长在谈到电子证据时,又结合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介绍了电子物证的概念与特征,它的易破坏性与可复制性让这种物证显得更加客观与真实。
正如法证之父艾德蒙·罗卡所说:“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电子物证的内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修改与破坏总会留下痕迹是这种证据客观性的有力证明。
最后,曲军队长又结合大量真实案件,向同学们生动有趣地介绍了声纹证据、人像比对技术与虹膜证据的应用与重要作用。
其中,曲军队长结合人像比对技术,表达了对于未来我国刑事犯罪治理中人像库及其应用日益完备化的美好期冀,引发了同学们的共鸣。
曲军队长的精彩讲解让同学们了解到:信息化蓬勃发展的时代,新型物证在犯罪侦查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的检验结果,为办案人员提供了工作思路、指明了侦查方向。
这节课堂让同学们对于证据系统中的新型物证有了初步了解,扩大了同学们的视野,激发了同学们研究我国证据系统的兴趣。
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应该积极尝试新事物、增长自己的见识,应该在真真切切的生活中感受法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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