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工信委获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旨在缓解全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
按照《通知》要求,上述补贴申报条件包括:担保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担保机构经营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两年(含两年)以上,再担保机构经营中小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5年(含5年)及以上;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将区县申请报告、汇总情况及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市财政局。
按照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业务,单户企业担保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内给予分档计算补贴;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照1500万元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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