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注册商标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的过程。以下是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
1. 违反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如含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缺乏显著性,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导致无法区别商品来源的。
2.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o 驰名商标保护:未经许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o 在先权利冲突:与他人在先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混淆。
3. 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的注册:未经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同意,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4. 地理标志问题: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易误导公众。
5.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伪造、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当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若商标权人认为无效宣告决定有误,可以申请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的基本流程和所需条件如下:
复审条件:
1. 收到无效宣告决定:商标权人已经收到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
2. 复审期限: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需在收到无效宣告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15日、30日,具体以决定书中载明的期限为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3. 存在复审理由:申请人认为无效宣告决定存在错误,例如:
o 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o 法律适用错误。
o 新出现的有利于商标权人的证据或情况。
复审所需文件:
1. 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及无效的具体理由。
2. 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正式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文书,应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宣告无效商标的详细信息以及复审请求的具体内容。
3. 复审理由书:详细阐述申请人对无效宣告决定的不同意见,针对决定书中的每一项理由逐一反驳,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新证据材料(如适用):在原无效宣告程序中未提交或无法提交的,能够证明商标应予维持有效的证据,如使用证据、市场调查报告、行业认可证明等。
5.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身份证件等,证明申请人具有提起复审的合法资格。
6. 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委托书(如适用):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复审事宜,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复审步骤:
1. 分析无效宣告决定:深入理解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依据,评估复审成功的可能性。
2. 准备复审材料:根据无效宣告的理由,收集、整理并编写复审所需的各项文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 提交复审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将完整的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可通过邮寄、在线系统等方式提交。
4. 缴纳复审费用:按照规定缴纳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的相关费用。
5. 后续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申请人可能需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材料或答辩。审查结束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不利于商标权人,商标权人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之,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权人如对无效决定不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详细阐述复审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争取通过复审恢复商标的有效性。若复审不成功,还可考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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