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
2016《标准》因此对商标显著特征概念进行了简单地描述,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局发现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审查员难以从整体理解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要求。
因此,《指南》参照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
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即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比如,对过于复杂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费者难以识别与记忆,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是列明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明确上述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企服快车面为了敦促商标审查人员更好地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内涵与外延,更准确地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保证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提高审查质量;
另企服快车面也提醒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更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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