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并已取得验资报告可以申请增资。外资企业增资所需材料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外资企业增资审批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资的请示或申请(正本二份);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资并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书原件)签署的新合同或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免)、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中方除签字外另需加盖公章;
4、企业因增资而调整投资者股比的,需提交投资者股权调整协议;
5、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包括历次修正案(复印件二份);
6、增资并增加生产能力的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及环评报告,如需要增加厂房面积的请根据不同用地性质提供相关用地证明;
7、若投资方以税后利润再投资,须提交投资方该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报告;
8、新投资外方需提供:开业证明、银行良好资信证明等,具体如下:
(1)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企业投资)或身份证明(自然人投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如该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送交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如外方为离岸公司,应先在该海外属地办妥公证文书,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母公司开业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4)港、澳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在自然人用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时,如持有人已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经本人签字后,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再行公证及认证;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二)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11、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除特别注明外,均收取原件、复印件各一套。纸张请统一为A4。
二、外资企业增资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报区审批部门受理;
2、区审批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超过权限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商务委审批;
3、企业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外资企业办理增资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如无专项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执行:
新增投资总额在300(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70%;
新增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美元以下,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50%并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新增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含3000)万美元以下,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40%并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新增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新增注册资本至少应占1/3并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如企业性质为合资、合作类,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如企业性质为独资,除满足第(1)条规定外,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办理增资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增资目的及用途
(2)增资规模(金额)、投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3)如扩大产能(增加流水线、进口新设备等),需提供主要设备描述及清单,并对生产过程中环保措施、资源利用、生产流程及能耗等进行描述。
4、章程相关条款变更时,新增资金部分条款的金额、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必须单独列明,不与原条款混淆表述;
如公司为独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中应包含:股东/股[FS:PAGE]东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监事/监事会等相关内容描述。
如公司为合资、合作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内容除董事会外,必须有监事/监事会条款;
5、申报材料中有外文材料的,应提供正确的中文翻译件;
6、文件签署请用钢笔或水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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