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又称为“商事名称”,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其特征是由商事主体享有,依法登记,在营业上使用,故商号又称为“商业名称”。
对于公司名称与商号的关系,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号和公司名称等义,商号仅是公司名称的传统称呼。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号与公司名称历来有别、商号是公司从事营业时使用的名称,而公司名称本身不一定用于营业,并且就外延关系而言,商号往往只是公司名称的一个构成部分。
以后,有—种观点来源于我国立法上的规定,我国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备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根据这一规定,商号系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商号是公司名称的一个构成部分。我国大多数学者则采取前一种观点,认为应从传统习惯以及理论体系性出发,主张将商事主体的名称通称为商号。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上对商号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混乱。我国《民法通则》第26、3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为“字号”和“商号”,将在民法通则第26条、33条中所称之“字号”修改为商号。从而消除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体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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