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是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特定化的标志。企业名称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以下情形可视为特殊原因:
(一)因调整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而要求变更名称的;
(二)因控股股东变更要求变更名称的;
(三)因组织形式变更需要变更名称的;
(四)企业申请变更回原名称的;
(五)因侵权或与其他同一行政区域内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似需要变更名称的;
(六)企业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名称的。
三、关于名称的相同或近似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呢?以下可参考为相同或近似的情形:
所谓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所谓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完全相同或行业表述文字不完全相同但含义相同,组织形式不同的。
2、字号的字音相同或字号的字形近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足以造成公众误解的。
3、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或字号的字形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解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根据此规定,行业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可以使用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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