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今天继续来为大家讲解企业兼并重组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适用情形:公司制改造涵盖的范围: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政策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它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数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执行要求: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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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辽宁税务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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