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优化完善延续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前政策相比,新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执行时间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要点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政策规定,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浮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执行中要注意: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政策规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浮5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中要注意: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以上税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以上税费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以上税费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黑龙江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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