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MCN产业自2017年起便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现有的MCN机构数量已由上百家猛涨到上万家的量级,行业内也出现小象大鹅、大禹网络、新片场、无忧传媒等优质的MCN机构。
伴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应的经纪纠纷也随之而来,仅朝阳法院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就已审结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124起,其中有74.3%的案件为经纪公司起诉艺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一旦确认艺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在计算违约金时法院也往往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经纪公司已为艺人进行的资源投入、艺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艺人的主观故意、艺人在合作期间已获取的收益、《经纪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限、经纪公司的预期收入等。然而,更重要的是:
1、《经纪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经纪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的计算问题。
2、因诉讼周期较长,艺人可能在诉讼期间便已找好了下家直播平台或签约了新的经纪公司。
此时,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也将影响到艺人后续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以及签约新经纪公司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如艺人在法院判定的解除时间节点前签约了新的经纪公司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此行为将构成根本性违约)。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结合实践案例,进一步分析《经纪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认定问题:
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
《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部分艺人和经纪公司在《经纪合同》解除与否的问题上选择 “和平分手”,双方均认可《经纪合同》已解除,此时,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即为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如(2018)0105民初14288号案件。
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纪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认定问题。
经纪合同纠纷中,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分歧往往都比较大,相互指责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和解的可能性较低,反诉率较高,多数案件双方在解除的时间节点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情况下,需要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经纪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
1、以收到解除通知作为《经纪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
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企服快车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部分案件的艺人往往提前通过向经纪公司致送《律师函》或《解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经纪公司解除双方签署的《经纪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一旦认定艺人解除《经纪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权的要件或经纪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此处需注意,要达到根本性违约才可,一般性的违约行为并不能导致合同解除),艺人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权,在此情况下,经纪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即为合同解除日,例如(2018)京0105民初19172号案件。
相反,如法院查明艺人并不享有解除权,其所发送的《解除通知书》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该经纪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节点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认。
2、以收到民事起诉状或民事反诉状作为《经纪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
部分案件在提起诉讼或反诉时,双方往往会把“确认《经纪合同》已解除”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进行主张。
此时如经查明,主张解除合同的企服快车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的,则《经纪合同》自相对方收到民事起诉状或民事反诉状之日起解除,如(2018)京0105民初14552号案件、(2019)黑0604民初4227号案件、(2019)京02民终13981号案件。
3、以判决生效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
鉴于《经纪合同》系具有委托、居间、行纪、知识产权等多种性质为一体的综合性、非典型性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极具人身依附性,也需要双方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础。
在提出解约的企服快车并不享有解约权的情况下,则其发送的《解约通知书》或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并无法律的请求权基础,该行为也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到双方信赖基础已丧失、《经纪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经纪合同》存续已无实际意义,为了避免合同僵局,法院仍会判决解除《经纪合同》,此时解除的时间节点将调整为判决生效之日,如(2019)苏01民终7678号案件、(2018)京0105民初57395号案件。
4、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综合确认解除的时间节点。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在个别案件中尽管双方均未书面提出过解除《经纪合同》,在诉讼中亦均未诉求解除《经纪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对于《经纪合同》的内容均已不在继续履行,此时,双方在实质上已就合同的解除达成默认的一致意见,法院会将双方均已不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如(2018)京0105民初90230号案件。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于艺人还是经纪公司来讲,《经纪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将极大影响双方后续权益的享有及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各方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因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损失。
笔者也建议,笔者也建议,作为签约艺人企服快车,即使准备跳槽,也应当在跳槽前对已签署的《经纪合同》妥善处理,避免出现原《经纪合同》尚未解约或终止即与其他经纪公司又签署新的《经纪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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