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属于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当事人不服该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可诉呢?请参看最高法刘素芬诉安置补偿方案批复及复议决定案。
一、案情简介
刘素芬再审称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实际对刘素芬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非内部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一致的,营口市人民政府对本案被诉批复作出了复议决定,故本案不仅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和审理本案,违反立案登记制,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
二、最高法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2011]376号《关于金桥管理区金家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批复》系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批准职责,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其内容对刘素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故该《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刘素芬称复议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已就《批复》作出维持决定,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文章来源:北京美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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