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净拿”房款104万元,后来买方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自行交纳,她只愿承担交易契税及中介费。
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履行,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
日前,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净拿”应理解为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违约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通讯员 曹竹园 顾建兵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2017年初,黄某委托海门某中介出售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很快被李女士看中。
经中介牵线,黄某和李女士在中介签了《售房协议书》,约定黄某将该房屋卖给李女士,总价104万元,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同时在第13条附说明“甲方净拿104万”;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定金5万元;协议过户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
此外,合同约定过户费和中介费均由乙方李女士支付,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李女士将5万元定金付给黄某。
后来,双方经协商将过户日期改为3月15日。
当天,双方因“个人所得税谁来负担”的问题再起争执。
李女士认为,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得利者交纳,要推翻的话,应通过明确无误的条款写明,同时在选择采用商业贷款事项中自己已让步,再让她出个人所得税不合理。
双方僵持不下,买卖陷入僵局。
没多久,李女士看到一条朋友圈截图:中介人员在黄某夫妇约她见面当天,在银行门口拍了她未出现履约的相关视频。
一气之下,李女士将黄某告到海门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由黄某支付违约金20.8万元,而黄某认为违约的是李女士,于是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支付违约金20.8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房屋出售方来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二手房买卖合同普遍会约定由谁交纳个人所得税,公众对“净拿”概念有普遍的共同认知,即由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用。
该案合同约定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同时合同第13条附“甲方净拿104万元整”,若个人所得税由黄某承担,其所得价款将少于104万元,显与合同约定相矛盾。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考虑二手房交易行情以及黄某损失的情况,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酌定为5万元。
李女士作为违约方,已付定金5万元,该款抵作违约金。
李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网地产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