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单位,采用哪种办法可以降低税负?实际中,基于节税的考虑,通常采取出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处理,而不是采取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这两种模式的税收区别是什么?是否存在风险?风险点在哪里?本文分析如下。
一、转股权和转土地属于不同的交易方式
转让公司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了转让形式上不同外,转让主体和客体也不同。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而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转股权”就是指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股东取得相应的股权对价款;而“转土地”就是指公司把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公司取得相应的对价款。
二、转股权和转土地的纳税区别
对于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股权转让,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他单位需要缴纳印花税。对于“公司把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单位(受让单位)需要缴纳契税及印花税。总体来看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税负比较高。
从“转股权”和“转土地”的两种模式的区别来看,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转让公司股权,不只是改变交易客体及交易形式,而是改变交易的内容,使得征税对象不同。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的方式缴纳税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税款。
三、转股权和转土地的核心风险
选择转股权或转土地的核心风险不在于税收本身,而在于节税与其他债权债务风险的权衡。如果采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模式,那么对于受让方来说,仅受让一块土地使用权,交易单一、明确。但是采取转让股权受让的方式,那么就是整体受让一家公司,该公司既有的负债、其他纳税风险及其他隐含的法律纠纷,这些都会对受让方产生较大的影响,值得引起受让方的注意,通过尽职调查及出让方提供担保等措施来及解决。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