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事先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奖励和报酬。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奖励和报酬。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这种约定可以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这种约定可以在项目研发之前作出,也可以在发明创造完成后作出。
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关奖励和报酬事项的,其性质相当于有关奖励、报酬的格式合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该部分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员工。未明确告知且规定的奖励和报酬低于法定标准的,该部分内容对该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单位与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奖励、报酬约定应当合法、有效。单位与员工的约定或者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合理地限制或剥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享有的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的,不得作为确定奖励和报酬的依据。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股票、期权等其他物质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约定的奖励和报酬采用货币形式予以支付的,约定的数额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等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
案例:
某案中,请求人要求某大学就其作为发明人的发明专利支付奖励8000元。
经查明,就职务发明的奖励标准,该校与请求人并未作出约定。该校正式发布的《××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该校应当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奖励,但并未就具体奖励标准作出规定。
另外,该校正式发布的《××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
基于发明专利的科研分值为50分,科研工作量的奖励标准为每月每分10元,学校按10个月发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照《××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的规定,确定该案发明专利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分析与评述: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单位发布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所述规章制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该案中的《××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实质上已就奖励、报酬数额与发放方式作出了规定,且标准不低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应当作为确定发明人奖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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