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比较短,因此一旦提出专利申请,通常对申请人而言如何争取尽快获得授权就显得很重要。
以下就Euro-PCT申请实践中能够采用的加快审查的方式进行简单说明,申请人希望尽快取得欧洲专利的授权时可以考虑利用以下这些途径:
1.提交提早审查请求(request for early processing1)
在PCT申请提交后如需尽快在欧洲获取专利授权,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提早审查请求,选择提前进入欧洲阶段。
PCT申请可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1个月届满前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根据PCT 的规定的(Article22,39),EPO在31个月期限届满前,不会处理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除非申请人根据PCT条约向EPO提出提早审查请求(Articles 23(2) ,40(2))。
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尽早进入欧洲,则在向EPO提交满足进入欧洲阶段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费用的情况下,还需要提出提早审查请求,以启动EPO的审查程序来尽快获得审查结果。
原则上提早审查请求可以在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间提交。
为了提高处理效率和节约国外代理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同时提出。
另外,为了使得提早审查请求生效,应确保提交该请求时满足进入欧洲阶段所需的申请文件和费用的要求,即应提交申请说明书的英译文以及实质审查请求、以及缴纳申请费、检索费、指定费、维持费及审查费(Rule 159(1) EPC)。
另外,关于指定费、维持费、以及实质审查请求及审查费是否需要提交要根据提出提早审查请求的日期来确定,若提出提早审查请求时以上缴费或请求的期限还没到,则可以在不提交上述文件或缴纳费用的情况下提交提早审查请求并使其生效。
2.利用PACE
启动加速审查方案(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PACE)。
PACE是EPO为申请人提供的加快审查程序,其办理手续简单并且无需缴纳额外的官费,而且一般加速效果也较好,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其Euro-PCT申请尽快取得审查结果,提出PACE请求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对于根据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可以随时通过提交PACE请求来加速审查。
若申请人需要最大限度利用PACE程序加速,最好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提交,如此就可以对初审、检索以及实审阶段均进行加速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PACE请求后,EPO会根据工作量尽量加速检索和审查,通常EPO会尽量在收到申请人对补充检索意见或审查意见的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下发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答复EPO的官方意见时不能够申请任何延期,如果申请延期,则PACE会自动失效,而且针对同一案件后续不能再次提出PACE请求。
另外,申请人应注意的是,同一申请人不能对其所有申请或大部分申请均提出PACE请求要求加速审查,否则EPO会要求申请人进行选择,以限制其提出PACE请求的申请数量,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加快审查的途径时需要考虑总体专利申请的情况后来确定哪些专利申请需要通过提出PACE请求来达到加快授权的目的,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程序带来的成本增加。
必要时,也可选择本文中提到的其他加快授权的方式来处理。
3.放弃主动修改的机会(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Rules 161(1)/162 EPC,Rule 70 EPC)
对于已经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申请人会收到EPO根据Rules 161/162 EPC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在答复该通知的6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可以进行主动修改,EPO的审查员会等到6个月的期限过后,再启动审查。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已经提交了主动修改,或者认为无需在EPO检索之前进行主动修改,则可以通过提交放弃主动修改机会的请求,从而让审查员尽快开始检索和审查工作,以进一步缩短整个审查流程,达到加速审查的目的。
申请人请求的方式可以是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同时,通过在请求书表格上勾选对应的方框来表明请求放弃Rule 161
(2)规定的期限;也可在进入欧洲之后,单独提交放弃主动修改机会请求。
另外,如果申请人在PCT申请进入欧洲之前已经做了充分的检索,认为专利申请授权可能性较大,则可以在欧洲补充检索报告下发之前通过放弃收到Rule 70(2) EPC通知,不考虑检索结果而直接无条件地请求实质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Article 94
(3)以及Rule 71(1) EPC,EPO会将补充检索报告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一并下发,而不是如正常情况下的根据Rule 62 EPC发出补充检索报告与关于专利性的检索意见,从而可以节省答复补充检索意见的6个月时间。
4.利用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在申请人提出PCT申请有进入与欧洲签订PPH协议的国家并且在该国在先审查结果中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且与进入欧洲的权利要求有对应关系,则可根据欧洲对于PPH的要求提出PPH请求以加快审查,例如,如果进入欧洲的PCT申请也进入美国或者日本国家阶段,且美国或日本专利局得出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则申请人可根据美国或日本的审查结果向欧洲提出PPH请求加快审查程序。
另外,根据欧洲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达成的5局(IP5)PPH试点已于2014年1月6日启动,中国申请人也可按照欧洲专利局制定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向欧洲专利局提出PPH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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