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用的商标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以此为基础,我国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作了调整。
很多申请人对《分类表》是用来做什么的不是很清楚。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每一个商标在申请时都需要指定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申请人选定商品或服务时,为了统一标准,方便商标检索、审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等把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或服务分成若干类,形成了《分类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产品、新服务不断涌现、旧事物逐渐被淘汰淡出历史舞台,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地进行增删。
分类表》改动的三种情况
1、转移某一商品或服务,调整到更适宜的类别和群组。
例,将第16类的“念珠”转移到第14类。
念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是很难与办公用品联系到一起的。原本念珠是一种法具,但是现代社会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用念珠来作为一种配饰,且常常用贵重金属来搭配。所以放到14类中,与贵金属、贵金属制品放到一起。
2、将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描述修改得更为准确。
例,“非绝缘用玻璃棉”改为“非绝缘、非隔热、非隔音用玻璃棉”、“沙袋”改为“运动负重用沙袋”、“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改为“遥控玩具汽车”等。
3、科技发展出现的新产品、新服务进行添加。
例:第12类增加的“自平衡车”;第9类增加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人脸识别设备”、“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等,对应目前智能机器人、人脸识别和电动汽车等新兴技术。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删除的商品。
例“装饰品(首饰)”、“代管产业”、“技术咨询”等。
“有一些创新型企业所做的并不是传统的产品,按照之前的分类表选择商品的时候,并无直接对应的商品项目,只能选择最为接近的商品项目。
《分类表》新增的内容里,如果恰有企业的主营产品,就需尽早进行注册,完善商标布局。
例:专门研发APP的IT 企业,以前只能选择“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现在,申请商标时就可以指定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这个商品上了。
有些企业虽然已经在主营产品的对应类别上注册了商标,但随着分类表某些内容的改变,需要在新的类别补充注册。
例,某日化企业的主营产品是牙膏,已在03类进行了注册。
但是,市场上很多牙膏产品都含有药物,具有脱敏、消炎、除臭等效果。按照以前的《分类表》,03类已经覆盖了该企业的牙膏产品。
但新《分类表》中,含药物的洗发水、肥皂、洗剂和牙膏等,都被增加到了05类。所以该日化企业应该在05类再补充注册“含药物的牙膏”才能更完整的保护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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