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法条依据:
《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颁布,1983年 11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取代《烟草专卖条例》,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定: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2、人用药 不必强制注册商标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取消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
随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
根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究竟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还是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律均未作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妥。
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执行的,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过将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无该条款。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仍然应当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2019年最新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也无此规定。
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
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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