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申请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为了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两头得利。
禁止反悔的适用原则
所谓“放弃技术方案”首先是“明确的放弃”,以书面形式记载为准。
所谓“放弃技术方案”是针对实质性问题、为了获得实质性利益的修改,即权利人因修改而获得了专利授权。
禁止反悔的适用情形
分为对权利要求修改和意见陈述,具体包括:
1、原权利要求中的某项技术特征进行限缩,比如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A实质修改限缩为A1,且AA1,存在明确对照的原技术特征和新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禁止反悔原则,A与A1的差额可能成为权利人放弃的部分,A1的等同范围不能延及到A。
2、原权利要求中增加特定的技术特征,比如原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A、B、C,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A、B、C、D。对于技术特征D来说没有原始参照的技术特征,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技术特征D可以进行等同解释。
3、通过意见陈述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应区分是否克服了专利的实质性缺陷。对于因为限缩方满足专利授权条件获得权利的,不应当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至原来有问题的范围。
企业专利实务
禁止反悔原则对专利权范围的限定作用,企业专利实务中,应注重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捐献,另企服快车面,在修改和陈述时谨慎分析,慎重采取权利要求限缩的修改和解释。
不能为了追求快速授权,放弃有授权可能性的保护范围。
企业应培养技术过硬的专利人才,应当具备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分析能力、专利性判断能力、专利撰写和答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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