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是非常重要的产品标识,人们对于该企业的认知往往通过其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由于商业竞争的激励,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通过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获得不当竞争不再少数,我们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的申请维护权利。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先申请原则,兼顾先使用原则,因此相同的商标,如果如果在先使用而没有申请注册的,则会存在使用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或者说为了让在先使用商标的经营主体有听证的权利,在商标申请流程中,设置了异议期。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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