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来表示对商标驳回的异议。商标驳回复审提出有时间限制,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15日内,如需复审,就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超过15天就视为自动放弃。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前需要做以下事情:
1、进行驳回原因分析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分析工作必不可少,建议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2、慎重决定要不要做驳回复审
分析了原因后,如果是违反了以上的绝对禁止性条款,是不会通过的。如果是因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近似、造成不良影响等原因被驳回,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有可能通过审查,但并非百分百能成功,商标申请人应做好充分心理准备。
3、提出驳回复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复审申请书正文;
(6)复审申请书;
(7)商标使用证据等。
商标驳回原因及对应策略:
一:违反商标法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因提供材料不真实被驳回
理由二:他人注册在先
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是指,审查员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商标局数据库进行比对,在同一类别上存在同一名称的商标,以此驳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理由三:与已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在文字字形、含义、图形、构图等方面与他人商标近似,容易产生误认或混淆的而被驳回。
由于商标近似没有统一的审核标准,主要依据审查员的判定具有较大的主观因素,所以如果是因为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可以交由标池评估分析,商标复审的成功率还是较大的。
理由四:属于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简单图形等,《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因不具备可识别性被驳回。
证明该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已有能力让消费者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即已获得显著性,申请驳回复审成功率很大。
理由五: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的有不良影响,第(八)项的有其他不利影响;,驳回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此类商标被驳回后一般争议比较大,因为是否产不良影响在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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