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1、商标异议的内容

商标异议的内容、或者说理由,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2、商标异议的主体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对异议人的身份不做任何限制。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商标异议的作用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4、商标异议对在先注册人的好处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可以为在先注册人提供很好的阻止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便于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因此,一定要对自己的商标相似申请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否则异议期过后,对方的商标将核准注册,再要撤销对方的商标,只能再另外走无效或者三年后的撤销程序了,既浪费时间又浪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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