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商家和企业都知道注册商标的重要性,都明白要先主动掌握商标权,打牢基础,才能进一步谈品牌建立。然而,却有人产品做了十几年做得扬名天下,结果商标依然不是自己的——商标权一直都在别人手上!
你别不信,这是真人真事!
“白云边”是湖北荆州市松滋市白酒品牌。白云边最早是酒厂模式,建厂于1952年,1994年6月成立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对县域经济发展“一主三化”的要求,白云边进行了“国有股份退出、实行民有民营”的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湖北白云边酒业集团。
然而十多年来,白云边酒业集团都没有拿到“白云边”商标的所有权。通过商标检索可以发现,在无论是酒精类别商标核心类第33类商标,还是其它关联类别商标,白云边商标权是归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
近日,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向媒体曝光了两份与白云边酒业集团控股股东白云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白云边酒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和「“白云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
而根据这两份协议显示,松滋国资将“白云边”的全部注册商标许可给白云边控股独占使用,白云边控股每年需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100万元!!!
据介绍,在这两份协议当中,明确规定了“白云边”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松滋国资许可白云边控股和白云边控股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独占使用,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此外,商标使用许可期限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限,到期后松滋国贸则保证及时续展并按照协议条件许可白云边酒业继续使用。
而所谓的协议条件除了每年支付的100万商标许可使用费外,还包括了:
“白云边”注册商标的酒及酒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住所含生产地、资金结算地在松滋,且不可改变;
到2017年,白云边控股需在松滋投入20亿元进行产能扩张和配套设施建设,白酒主业销售达到百亿,入库税金突破10亿等。
协议还指出,如果松滋国资造成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白云边控股有权要求退还商标许可使用费以及损失赔偿。反过来,如果白云边控股违反上述要求或不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则松滋国资有权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正是因为连续6年来,白云边酒业集团的营业收入一直未突破50亿大关,始终在40亿区间内徘徊不前,近日双方才会再次开“撕”,相互联络记者爆料,舆论战线看样子是已经全面拉开。
虽然在这个案例里,完全是因为国企改革民企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营是民企在做,商标权却一直是“国有资产”。但对于广大商标权利人而言,在商标许可方面依然有着借鉴的意义——
商标在进行许可使用时,会遭遇什么法律风险呢?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基本形式包括独占使用、独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种。
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许可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也是本案中采取的许可方式。
独家使用许可形式则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人存续期间,除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多家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
在所有许可形式中普通许可形式较为普遍。 很多采用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企业,通常都包括商标许可,其许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将商标提供给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扩大经营的同时迅速提升自身商标的价值。
由于商标本身的创新价值不高,更多体现为具体使用商标企业的商誉和信用,因此若企业希望独占使用,则可能采用洽谈商标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得商标所有权。正因为这种特点,商标许可与专利许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许可是商标许可中最为常见的形式。
而即使是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方同样需要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排除竞争,若商标权人在同一区域同时许可多家使用商标,必然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对商标权人的必要限制,应当认为被许可方面临法律风险。
其中,必要限制包括商标权人不得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商标权人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自营的限制等。
3、为什么要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进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主要是因为:
首先,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围使用商标;
其次,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标的期限使用该商标。
而这些都不利于许可人监督也不被法律保护,有可能会对于商标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造成许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损。
再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极个别的查处,避免竞争对手去工商部门进行的可能的投诉:
比如称被许可人未经授权而是用许可人的商标或投诉被许可人侵犯许可人的注册商标权、从而给被许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许可备案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1、合同当事人及法律风险: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一旦超过范围许可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3、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按照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而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4、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
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
5、总而言之,商标许可备案是商标权的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商标许可使用只有经过了备案,才可以减少各种因未备案而引发的各种问题的发生,也才不会影响商标被许可人对于该商标的正常使用,减少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商标权利人若想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实现自己商标的又一重价值,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来,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并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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